来宝资讯

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各地加强“十四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管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有关要求,近日,国家卫健委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


企业微信截图_16456713275890.png


随着我国医改、分级诊疗、扶持国产设备等国家政策的推动,一场以大型公立医院扩容为主导的医疗新基建正在我国大范围展开,为医疗器械企业提供了快速发展的机会,医疗器械市场进入持续放量阶段。



指导原则主要内容

01
强调医疗机构规划的作用


《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服务对象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布局,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能,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相适应、与人民美好健康需求相匹配、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



02
明确医疗机构设置基本原则


持需求导向原则、区域统筹规划原则、科学布局原则、协同创新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



03
医疗机构设置的指标和要求


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总体要求包括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构建优质均衡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加强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医养结合、鼓励社会办医、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八个方面。



04
框定规划的四方面主要内容


一是现状分析参照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方案等,进行本区域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调查,确定本区域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利用和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区域战略发展规划、城镇化、人口现状、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布局。
二是明确健康影响因素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本区域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
三是确定医疗机构的设置依据上述两点,综合考虑分级诊疗要求、支付能力、医疗服务可及性、转化成为服务需求的潜力,分年度预测、规划医疗服务需求,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级别、类别、数量、规模及分布,确定必需床位总数和必需医师、护士总数。
四是制定医疗机构现状图和设置规划图,加强对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



05
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是合理设置公立医院数量公立医院的设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依据常住人口数,合理规划设置各级各类的公立医疗机构。
二是合理配置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限定每个病区床位规模。
三是合理配置公立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充分发挥三级医院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重点承担疑难危重症的诊疗任务。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占比,合理配置临床科室资源。原则上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不得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及其床位。



06
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


公立医院“分院区”是指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的其他地址,以新设或者并购等方式设立的,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分院区属于非独立法人,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等,以及医联体、医院托管、合作举办、协议合作、对口支援等合作医疗机构不属于分院区。

各地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医疗资源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统筹规划医疗资源和布局,原则上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公立医院,在严格控制单体规模基础上建设分院区。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群众医疗需求较大的地区布局,推动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均衡发展,发挥集约优势,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能力与绩效。建立完善不同院区间统筹管理制度,强化防治结合、平急结合,加强重大疫情救治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重大疫情发生时迅速转换功能。同时,文件明确了公立医院申请设立分院区应当满足的条件,所处发展阶段与建设分院区之间的关系,以及分院区的规模要求。




07
阐释规划制定权限和程序


各级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级和县级《规划》要以设区的市级《规划》为基础。



08
确定规划监测、评估及更新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适应发展的医疗机构设置和床位规划管理制度,对区域内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实行宏观调控和属地化管理,统一规划、设置和监管。加强《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医疗机构按《规划》设置,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做好《规划》制修订工作,《规划》每5年更新一次,更新的《规划》要按程序审核、批准、发布、实施。







指导原则政策分析




01
完善分级诊疗,重点加强专科能力建设



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

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按照城市网格化布局管理,组建由三级公立医院或代表辖区医疗水平的医院牵头,若干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构成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

按照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原则积极发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县级医院重点加强专科能力建设,强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县级医院的对口帮扶,加强县级医院与公共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与业务协同,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

整合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促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以下统称接续性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接续性医疗机构,加大区域内服务协同,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服务供给。

以推动国家医学进步为目标,依托现有资源规划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鼓励民营医院参与。

加强“十四五”时期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建设高质量的人才队伍,带动全国和区域整体医疗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以省域死亡率高、外转率高的疾病为重点,强化国家级高水平医院对省级医院的技术和人才支持,提升省域诊疗能力,减少跨省就医。

强化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切实落实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推进智慧医院建设和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并规范远程医疗和互联网医疗


02
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



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院,在全国分片区建设以国家医学中心、国家级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为龙头,相关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网络。

坚持医防协同、平急结合,按照分级、分层、分流救治原则,形成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协同联动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持续强化医院感染防控管理,提高重大疫情应对能力。

加强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城乡、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省、市、县三级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及县级市设置急救中心(站),条件尚不具备的县及县级市依托区域内综合水平较高的医疗机构设置县级急救中心(站),同时提高乡镇卫生院急救转运能力。

有条件的大型城市可以在急救中心下设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推动院前急救网络与院内急救有效衔接,探索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与五大中心(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实时交互智能平台,推行急诊急救服务一体化。


03
重点发展康复、护理、中医领域



加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引导部分一、二级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长期护理机构。

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建设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周边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做好老年病诊疗相关工作。

拓展社会办医空间,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不作规划限制。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室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社会办医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探索社会办医和公立医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备案制管理。

推进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国家中医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国家中西医结合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每省(区、市)至少设置 1 个省级中医区域医疗中心,大力发展中医特色重点医院、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县办中医医院、中医诊所和门诊部,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

依托高水平中医医院建设覆盖所有省份的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和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加强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相关科室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提高中医医院应急和救治能力。


04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规模



在省级区域,每1000-1500 万人口规划设置1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同时根据需要规划布局儿童、肿瘤、精神、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地广人稀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并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和口腔医院;

在地市级区域,每100-200 万人口设置 1-2 个地市办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地广人稀的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根据需要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市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有序引导部分城市区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精神、职业病等专科医疗机构;

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 1 个县办综合医院和 1 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等),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少数民族医医院。原则上县域常住人口超过 100 万人口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县办医院数量;县域常住人口低于 10 万人口,应整合设置县办医院。

服务人口多且地市级医疗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设精神专科医院或依托县办综合医院设置精神专科和病房。实现省、市、县均有 1 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 50 张。新设置的县办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下同)床位数一般以 600-1000 张左右为宜;

新设置的地市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 1000-1500 张左右为宜;新设置的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500-3000 张左右为宜。

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要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占比,合理配置各临床专科资源。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及其床位应当综合考虑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收治病种难度等因素,原则上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不得新增。

原则上支持部分综合实力强的公立医院,在严格控制单体规模基础上建设分院区。

原则上,到 2025 年末,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举办分院区不得超过 3 个;新增分院区的,每个分院区的床位数量不低于二级同类别医院最低要求、不高于本指导原则确定的同级综合医院床位最高标准,各分院区总床位数不超过 2020 年末主院区编制床位数的 80%。

来源: 医来说Docstalk、赛柏蓝器械、医政医管局



清单推荐


中医门诊:


企业微信截图_16456715539227.png

康复科:


企业微信截图_16456718456265.png



乡镇卫生院:


企业微信截图_16456718525798.png



来宝商城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