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口腔疾病防治所标准
一、牙椅:牙科治疗椅4至14台。二、科室设置:不要求设立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科部分诊治和预防保健工作,并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三、人员:(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员;(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四、房屋:(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设备:(一) 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光敏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铸造机 煮沸消毒锅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1台 手术灯1个 痰盂1个 器械盘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 口腔检查器械 1套医师座椅 1个病历书柜 1张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治疗椅总数的1/2;(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口腔病防治所一、 牙椅:牙科治疗椅15至59台。二、科室设置:(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三、人员:(一) 每牙科治疗椅应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和1名任职三年以上的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口腔科医师,或者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口腔科医师;(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3;(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不低于1:1。四、房屋:(一) 基本设备:供氧装置 辅助呼吸器囊电动吸引器 抢救床显微镜 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 超声洁治器光敏固化灯 中熔铸造机或高频铸造机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吸引器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高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三用枪 1支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病历书写柜 1张 医师座椅 1个(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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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鲁济食药监械经营许20170308号 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鲁济食药监械经营备20170281号